三部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 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者:数字通信世界 添加时间:2019-02-19
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强化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部门联合监管。
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防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特点,《意见》指出,各部门要针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联合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实施分类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在船上产生的,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的,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
《意见》要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包括临时储存与预处理、转移、多次运输的,均通过单证实现前后端有效衔接。处于链条后端的,要向前端出具相应的接收处理单证。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
《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要加强统筹规划建设,把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