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钢质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船长大于或等于24m但小于或等于90m 2019)》《钢质国内海洋渔船建造规范(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 2019)》《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船建造规范(2019)》《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等6部2019版渔船技术规范,并将于2019年1月15日起实施。这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交通运输部后,对渔船技术规范进行的首次修订,为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同时建立健全了机构改革后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模式。
新版国内渔船技术规范,明确了主管机关和检验机构,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了机构改革后的渔船设计、建造、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将有效确保渔船检验工作不断不乱。
新版国内渔船技术规范突出技术法规本质,借鉴商船技术法规编写模式,删除了原技术规范中部分无上位法的检验前置条件、行政审批事项和检验管理内容,并剥离了渔业辅助船舶相关检验要求,在规范名称、格式上与商船技术规范进行了统一,为实现商船和渔船的技术规范融合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新版国内渔船技术规范,共涉及32项不同类别的修改。渔船技术规则名称统一采用《区域+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版本》,建造规范名称统一采用《材质+区域+渔船建造规范+船长+版本》格式。在载重线标志中的检验机构标识中,统一使用“ZC”中国船检标识。在渔船检验中,增加了需要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和防污底系统的检验。为确保渔船技术规范的时效性和标准化,新版渔船技术规范还整合了原渔船技术规范历年修改通报以及勘误表内容,并进行了名词一致性、格式统一性、符号标准化等规范化修订。
而新修订的《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延续了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远洋渔船法定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修订是以《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为基础,对制度层面和技术性条款等329项内容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了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审批调整、主管机关和检验机构的名称等,完善了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制有关要求,修改了部分技术性条款,评估整合了历年修改通报。
新版《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明确,该规则只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远洋渔船,不再适用渔业辅助船,并调整了载重线标志中检验机构标志,由原来的ZY调整为CS。